2007年7月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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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困扰都市人
张光宇 秦弓

  当你行走在洒满阳光的大街上,享受阳光照耀下的安逸时,你绝想不到阳光会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居住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旧大路109号楼的13家住户对此却有着刻骨铭心的感受。
    
  打赢“阳光官司”
  13家住户居住的这栋楼,是1990年甘肃省五交化总公司为安置离退休人员修建的一栋一层两单元的住宅楼。产权都由住户购买,该楼为南北朝向,楼南面原本没有建筑物遮挡,入住十几年来,这些离退休人员充分享受了大自然恩赐的阳光。
    可就在2004年3月,甘肃路桥宏大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修建的一座18层的高楼(即音乐广场3号楼)在109号楼的南面几米之外高耸而起。从此,这些住户在室内享受阳光的待遇被剥夺了——外面阳光明媚,屋里却是黑暗一片,给这些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如果按照住宅房屋产权为70年来计算,这就意味着这些住户还将在没有阳光照耀的屋子里至少住55年!
    多次交涉,无果而归。从2005年8月开始,13家住户以该楼挡住了他们住房的日照与采光,阻碍通风,堵塞消防通道,侵害他们的相邻权、采光权为由将路桥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路桥公司拆除3号楼或对他们的住房另行安置。去年年底,一审判决的结果出来了:被告路桥公司分别补偿13家住户8000元和6000元,共计10万元。原告不服,又打起了二审官司。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主办法官通过察看现场,实际测量勘验,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几十次地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沟通,最终达成了一次性补偿24万元的调解协议。
    抢夺“阳光利益”
    近年来,因为采光权纠纷而诉诸公堂的报道屡见不鲜:湖北省荆州市三市民状告城管局,打赢“采光权”官司——法院判决侵害方停止侵权,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直到停止侵害;湖南省长沙市一市民赢得“采光权”——法院以房屋面积作为赔偿标准,受害方吴某64.73平方米的住宅获得了7120.3元的“遮光”补偿;江苏省苏州市一市民因“采光权”状告市规划部门而胜诉,但却在要求赔偿的行政诉讼中败诉,等等。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如今,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楼间距缩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采光权”纠纷可以说是屡见不鲜。
    但直到现在,受害方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捍卫自己的“采光权”。
    在城市小区,“采光权”主要是通过楼间距体现出来的。按理说,楼间距是建筑工程中一项重要指标,盖多高的楼,就该照规矩、按比例留出相应楼间距。但现实情况是,公民的“采光权”正在遭遇维护和伸张的尴尬。
    据一些业内人士对采光权纠纷案件的调研分析,认为引发此类纠纷增多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有的规划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或经不起房产开发商的“公关”而过分偏袒房产开发商的利益,在规划中往往忽视居民的“采光权”,等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补救为时已晚,从而错过弥补的最佳时机。
    二是有的房产开发商为了牟取暴利,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仍在软磨硬抗,强行施工。他们清楚,房产开发商要获得利润的最好方法就是缩短楼间距。于是,谁都想在有限空间里获得更多的利润,在挤出的空间里多盖几栋楼,多增加一些面积。待房屋建成卖出后就溜之大吉,对日后可能发生的“采光权”纠纷则不管不顾。
    期待“阳光政策”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市民因自身的生存居住环境质量受到侵害而寻求法律帮助,因通风、采光条件受到影响,状告规划部门、房产商,讨要“采光权”、“通风权”的侵权诉讼日渐增多。透过这些案例,不难看出公民的环境权利意识正在觉醒。许多受害方强调“要阳光,不要物质赔偿”,即要求首先排除妨害,而不愿意只是通过经济补偿方式了结。
    可见,涉及“采光权”纠纷的诉讼若想有一个圆满的结局,仅凭法院司法审判之力已经远远不够。一些长期审理相邻权纠纷案的法官认为,有关部门针对百姓的“采光权”问题应尽快出台一系列的“阳光政策”。
    首当其冲的是,应当注重“提前”,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止功能,而不能仅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其次,加大对违反规划、随意建房的利欲熏心的房产开发商的制裁力度,不能简单地一赔了事。最后,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增加规划审批的透明度。正是因为房屋买卖双方对规划问题上的信息高度不对称,开发商才有了蒙骗购房者的充分余地,导致开发商和规划部门可以相互“协调”,随意违反采光等规定,事后互相推卸责任,从而增加维权难度。若能如此,公民的“采光权”才有可能走出尴尬的境地。